【案情简介】
一、小常与小梅于1995年8月1日登记结婚,居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黄塘湖房屋。
二、2011年5月6日,因武汉市东西湖区黄塘湖房屋需要拆迁,小梅(乙方)与武汉市国营东西湖养殖场(甲方)就黄塘湖40㎡无证房拆迁还建事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还建面积40㎡,申请扩大还建面积54.11㎡,合计还建面积94.11㎡,乙方选择还建房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福嘉园1期2-1号楼1802号房屋,房屋面积94.11㎡,乙方应支付甲方扩大面积款177,550元,扣除甲方应付乙方41000元,乙方应付甲方差额房款136,550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之后,该还建房屋尚未交付,差额房款也尚未支付。

三、2011年8月30日,小常与小梅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财产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债务。
四、后小常与小梅就该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2012年4月1日,小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福嘉园1期2-1号楼1802号房屋(未交房)。
【问题讨论】
小常的要求分割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福嘉园1期2-1号楼1802号房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简要观点】
难以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使用人使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福嘉园1期2-1号楼1802号房屋,小常和小梅既未支付房款余额,且未实际取得,确认的依据不足,应在获得权属登记后另行起诉。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